天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救济渠道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8-01 10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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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服务监督电话:0550—7770603
    地址:天长市商务中心六楼
    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第九条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,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(办理机构: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)或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行政复议(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)。
    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(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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